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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18.12.1通过)
2018-12-07 10:50  

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128日)及《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辽教科文卫工联发[201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代会)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建设,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

第四条  教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编在册及合同制、人事代理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代会代表,教职代会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群众威信,必须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合作。教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代会届期一致,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名额和构成:教职代会代表的名额为学校教职工人数的6%-10%,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职工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教职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本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校内流动,保留代表资格;代表退休或调出,其代表资格中止。

第十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教职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职代会决议,做好教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代会届期与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每届五年。

第十三条  教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

教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代表在教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需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职代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职代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一般有提案工作、生活福利等,受教职代会领导,对教职代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候选人的预备人选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教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教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办理教代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职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召开教职代会临时会议。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代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教职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定的问题,需向下次教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职代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查和立案。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及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办理期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代会上,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在各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代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30),二级教职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为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对教职工进行主人翁意识、民主管理知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发动教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教代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教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七)建立与教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八)反映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九)制定教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十)建立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教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辽宁工业大学第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职代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上一条:我校召开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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