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学校资金,由学校按照内部控制和财务制度组织开展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核实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加强论证和审批,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挂靠在校工会,组长由主管采购办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工会、财务、审计和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采购办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
第七条 采购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校内自行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收集校内自行采购文件;
(三)发布校内自行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名申请和收集、管理相关文件;
(四)组建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和采购项目的评议活动;
(五)公布评议结果和确定供应商;
(六)组织处理校内自行采购工作的有关质疑和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管理校内自行采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等。
(八)完成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校内自行采购具体项目组建技术咨询小组和采购小组。技术咨询小组和采购小组由采购办推荐和组建。技术咨询小组由与采购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员组成,对采购文件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采购小组由工会、财务处、审计处等固定成员单位和项目采购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九条 采购小组按照评议规则和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作出评价;有权否决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质疑;负责完成全部采购项目的评议过程,提出书面评议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推荐合格的供应商候选人。采购小组独立履行职责,对本次采购活动负责。
第十条 评议规则
(一)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二)采购报价要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三)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采购”原则。
(四)采购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报告。采购小组评议报告会签完成认定采购结果有效。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建项目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的实施,按各自职能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提交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负主体责任。采购文件可参照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采购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自行采购实际编制。采购文件须经技术咨询小组成员和采购小组固定成员单位、采购单位、采购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签阅后方可以纸质和电子两种版式提交采购办。
第十三条 采购办受理采购事项,发布采购公告,接收响应供应商报名,组建采购小组和组织评议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小组对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与供应商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最终确定采购供应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经评议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辽宁省政府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属校内自行采购,适用本办法,由采购办组织采购。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据辽宁省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辽宁省政府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代购资金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等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紧急采购,不受本办法限额标准限制,可按学校批复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货物,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入辽宁省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以下的货物,项目主管部门可直接从网上商城采购。
第五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自行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个人说了算,禁止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四)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五)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要按照预算金额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校内自行采购活动,不得将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改变采购形式,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参与校内自行采购并负责对校内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自行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校内自行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工业大学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