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工业大学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代表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我校工会组织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联接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科学管理,克服困难,振奋精神,为培养更多更好的二十一世纪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以建设“职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在二十一世纪腾飞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学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学校工会会员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届3——5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民主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校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教代会代表预备会议等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名额应根据全校工会会员人数,本着工作需要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同时照顾到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确定。
各院(系、部)、直属单位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教代会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校党委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三条 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选举工会常委;
(三)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校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十四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工会主席与委员之间仅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各委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点,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集思广益,统一意志,积极主动地做好本人分管的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校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5.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6.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校工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院(系、部)、直属单位工会主席每季召开一次例会,会前切实做好准备,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对不同意见进行无拘束的讨论。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允许搞自由行动。会议决定的每项工作必须有人负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全校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把培养教职工主人翁献身精神放到工会工作首位。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依法维护全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有关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学校的各种体制改革。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推荐和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工作。教育教职工服从行政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四)维护教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参与调处劳动争议,搞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六)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章工会与教代会
第十六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
(一)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工选举教工代表,组织教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代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每年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方针和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校领导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
(八)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教代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七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代会代表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九条 办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办好高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积极支持校长对学校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改革。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学校发展重大决策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会应参加研究,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委讨论的有: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确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校工会委员会;院(系、部)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兼),组织、宣传、文体、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向有关委员汇报和商量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是建立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院(系、部)都组成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女工等委员。
第二十九条 工会小组按照行政科、教研室等设工会小组。会员不到三人的小组与工作性质相近小组合并设工会小组。
第九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与教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群众说话、办实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三条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