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会概况 | 民主管理 | 文体活动 | 招标投标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工会概况>>规章制度>>正文
     
 
 工会简介 
 组织构成 
 工会荣誉 
 规章制度 
 
辽宁工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3-08-01 08:54  

 辽宁工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023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辽宁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教职工的需求定项目,以项目促落实,切实保障、维护教职工权益。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辽宁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二)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学校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该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但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学校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教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教职工参与健身活动。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教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为教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但不得购置预付健身卡。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的支出。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电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端午节”和“中秋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金额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工会按照规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或其他相关工会活动时,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服务和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及维护等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工会组织和开展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服务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工作、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工作和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教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疫情防控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工会购买、自建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二)办公设备购置。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用具、装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三)专用设备购置。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四)交通工具的购置。工会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

(五)大型修缮。工会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六)信息网络购建。工会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七)其他资本性支出。工会其他方面的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除信息网络以外的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长期待摊费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 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行政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审查、审批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指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的具体办法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工会应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学校财务处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委托财务处聘 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学校二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校工会应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滥发福利以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教师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辽工大工发【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 辽宁工业大学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版)
下一条:辽宁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关闭窗口
 
     
 
 

常用网址

   
辽宁工业大学
辽宁工业大学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辽宁工业大学宣传统战部
辽宁工业大学宣传统战部
人民网
人民网